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4民初2350号
原告:张德胜,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居住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芙蓉横街7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温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唐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跃宏,四川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由来:原告张德胜与被告***、**、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
请求事由:被告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张德胜与被告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理由一,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德胜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理由二、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是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签名的《欠条》,该《欠条》与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蜀西玉泉.翠微谷项目B标工程3#地块”工程项目无关,也不能确认建筑工程所在地,崇州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三、原告依据该《欠条》向被告主张劳务费及周材费,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德胜主张的权利依据是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签名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劳务张德胜**及人工费36万元。2016年12月15日,***与**在欠条上签字按印。该《欠条》载明的是劳务人工费及***,且未载明是属于哪个工程项目,因此,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且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大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专属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结果:被告四川天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