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32执221号
(2019)川013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大东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沈刚。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中,于2019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4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