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恢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000。
被执行人:王能雄,男,1947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彭秀英,女,1950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能雄、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2700元,已支付与申请执行人4559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崇州市××镇××庙街××栋××楼××号××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本院(2022)川0184执1661号案件拟对上述资产进行处置,本案在上述资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四川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款,本院已向第三人送达冻结裁定书,因第三人也未实际收到该款,故暂未提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31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为650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到位455900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6800元已收取,剩余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