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恢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0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
被执行人:王能雄,男,汉族,1947年0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彭秀英,女,汉族,1950年07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能雄、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第三人四川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收取系维修基金,与本案被执行人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第三人四川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崇州支行西江分理处账号为4402********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