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335号
原告: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浩梅
书 记 员 许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