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3335号

原告: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侨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浩梅

书 记 员  许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