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501号附4号(二环路内)。
法定代表人:童秋菊,经理。
被告: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贤西二路138号54栋1楼1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龙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556207元,已执行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收储业务尚需时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川018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泽粮
书 记 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