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恢28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仁杰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安仁镇三河社区九组。
法定代表人:林洪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万德彬,男,1965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501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蔡兴文,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容,女,196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刘峰,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安仁杰宸建材有限公司与万德彬、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王福容、刘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3,512.5元。崇州市检察院向本院提出了建议函,因崇州市检察院已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暂停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安仁杰宸建材有限公司案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川018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27,500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法律监督程序的启动,此款暂停支付,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