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8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童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濒
审 判 员  阳晓川
审 判 员  黄正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红
书 记 员  谭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