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监4号
监督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501号附4号(二环路内)。
法定代表人:童秋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川律师,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律师,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三河社区9组。
法定代表人:林洪恩,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万德彬,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容,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诉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成都安***建材有限公司、万德彬、王福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川018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川崇检民监〔2021〕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春艳
审 判 员 李 飞
审 判 员 岳小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雯静
书 记 员 唐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