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安***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监4号
监督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501号附4号(二环路内)。
法定代表人:童秋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川律师,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律师,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三河社区9组。
法定代表人:林洪恩,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万德彬,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容,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诉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成都安***建材有限公司、万德彬、王福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川018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川崇检民监〔2021〕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易春艳
审 判 员 李 飞
审 判 员 岳小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雯静
书 记 员 唐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