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乐安镇黄林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314418602A。

法定代表人:雷龙木。

第三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彭镇朝阳南路501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429246。

法定代表人:童秋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瑶,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金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付传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