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朝阳南路501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童秋菊,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75091元,已执行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2021年5月起至10月期间,每月底偿还20000元,自2021年11月起,每月底偿还50000元,至2022年3月底全部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2民初24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东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成阳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