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501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童秋菊。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恒升建筑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40075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宁锋

书 记 员 范涛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