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46号国山中心写字楼B座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3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若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982执12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