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376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民初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属于行使其自身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