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执恢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376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恢复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20)鲁09民初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该案诉讼期间,本院依照(2020)鲁09财保3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不动产。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新泰市的以下不动产: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GF201200163号、GF201200164号、GF201200165号、GF201400072号、GF201400074号;新国用(2006)第0289号、(2007)第0133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