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执异66号
***:***。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春,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执行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79号领秀天成2号楼3单元701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中止对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79号领秀天成2号楼3单元701室房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在2006年1月25日支付10万元,在2006年2月28日支付3万元,在2006年3月9日支付10万元购买了该房产,并且该房产已经在查封前交付,以上事实已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实,并已经解封。该房产在查封前交付并已入住,***在查封前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应当解除查封。
恒信公司称,***提出异议的基础不符合***异议申请的条件和法律基础,请求驳回***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2015年3月4日,本院以(2014)泰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三陆公司名下黄河路579号领秀天成2号楼3单元701室等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18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5)泰执字第201恢1-10号裁定,查封上述房产等房屋。
另查明,2013年12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三陆公司房产62套。2015年11月4日,该院作出(2014)东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认定查封的55套房产***均已支付了对价,***确已善意取得,三陆公司及***提出的异议成立,并裁定解除对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55套房屋的查封。2015年12月7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历执字第69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55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就涉案房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已支付对价、***已善意取得,并裁定解除查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亦作出(2014)历执字第694-5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黄河路579号领秀天成2号楼3单元701室房产的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