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恢1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5日。
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之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21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生军
审 判 员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苗延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