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8515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665608X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77号置地大厦1幢2单元1001、1002、1003、1004室。
负责人莫烈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英,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2939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东山夏)。
法定代表人朱之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回对**、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谈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