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恢45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500329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
负责人李瞻东。
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29395,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山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3475R,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div>
法定代表人凌纪江。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王国维,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国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浙0109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8年4月23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01352.18元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的罚息、复利。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王国维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166964.06元;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各有汽车九辆,被执行人王国维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均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王国维名下有证券,但无处置价值。截止2020年6月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66964.0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恢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