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恢163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3837529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
负责人陈光万。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3475R,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29395,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
法定代表人朱之君。
被执行人浙江雨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58646863F,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云成园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9777603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乐土。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陈建芬,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浙江雨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云成园艺有限公司、***、陈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8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85620.47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雨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无余额可供本案受偿;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各有汽车九辆,被执行人***、陈建芬名下各有汽车一辆,本院均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4671680.58元。截止2020年3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4671680.5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恢16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