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恢9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102293-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东山夏)。
法定代表人朱之君,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21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548.9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黎明
审判员 官 鹏
审判员 冯忠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炜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