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4597号

原告: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

法定代表人:朱之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内梦湖山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3元,由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