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义县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财保4号
原告:崇义县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中营村社下第二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7TRMP50。
法定代表人:王崇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鸣,江西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55848805XH。
法定代表人:邹春英。
申请人崇义县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申请人崇义县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崇义县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1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崇义县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崇义县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