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5民初2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崇义县横水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邹春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卿,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德文,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强公司)、第三人罗德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被告博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罗德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博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初,第三人罗德文与被告博强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由罗德文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金坑乡竹坑村贫困户危旧土坯房维修加固工程。2017年12月10日,罗德文以该公司名义与该村委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就工程的承包范围、内容、价款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17年12月15日,罗德文与***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40000元合伙承包该工程,次日双方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开始施工,于2018年1月5日竣工,于2018年3月16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5月20日经崇义县基建审计中心审计,核定该工程造价为232093.21元。金坑乡竹坑村委会共向博强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32000元,其中***领取50000元,罗德文领取120000元,余款62000元被博强公司以罗德文拖欠其借款为由暂扣。后经再三交涉,博强公司承诺支付其中的40000元给***支付工人工资,但后却反悔拒不支付。***为维权提起诉讼。
被告博强公司辩称,罗德文是博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博强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博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对博强公司承建的工程款享有所有权,故不当得利不成立,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罗德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0日,崇义县金坑乡竹坑村民委员会与博强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的贫困户危旧土坯房维修加固工程发包给博强公司承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审计核算后,竹坑村委会向博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32000元。博强公司向罗德文支付了工程款170000元。另查明,2017年12月15日,***与罗德文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承包上述工程及出资、盈亏分配按50%的比例等。经竹坑村委会证实案涉工程为12户贫困户的土坯房维修加固工程,其中11户实际由罗德文和***合伙完成施工。罗德文获得博强公司支付的170000元工程款后,支付给***50000元。2019年6月13日,***与罗德文进行了结算,罗德文向***出具了欠款金额为43380元的欠条。庭审中,***以案涉工程的其中一栋由案外人刘某完成施工并应由刘某主张权利为由,将其诉请的工程款31000元变更为23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施工承包合同》、《合伙协议》、竹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中的部分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崇义县基建审计中心结算报告及结算书、进账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发票等证据为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博强公司以罗德文拖欠其借款为由暂扣6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与博强公司并未签订合同,即使博强公司以罗德文拖欠其借款为由扣减应向罗德文支付的工程款,也属对其权利的自我救济,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主张博强公司承诺支付其中的40000元给***,但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了数额亦印证了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素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