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凡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异828号

异议人深圳前海凡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强金地工业区109栋6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41163K。

委托代理人徐浩博,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兰香一街2号海王星辰大厦一层102,二层203、204、205及八、九、十、十九、二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95359。

负责人李敏。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鹏基时代创业园花样年美年广场5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80857E。

法定代表人黄日光。

被执行人黄日光,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资产转让协议》、(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执行裁定书、报纸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资产转让协议》、(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执行裁定书、报纸等材料。其中,《资产转让协议》载明申请执行人将(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刊登报纸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因此,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前海凡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海玉

人民陪审员  罗海龙

人民陪审员  裴海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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