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异828号
异议人深圳前海凡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强金地工业区109栋6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41163K。
委托代理人徐浩博,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兰香一街2号海王星辰大厦一层102,二层203、204、205及八、九、十、十九、二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95359。
负责人李敏。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鹏基时代创业园花样年美年广场5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80857E。
法定代表人黄日光。
被执行人黄日光,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资产转让协议》、(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执行裁定书、报纸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资产转让协议》、(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执行裁定书、报纸等材料。其中,《资产转让协议》载明申请执行人将(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7日刊登报纸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因此,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前海凡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深福法执字第126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海玉
人民陪审员 罗海龙
人民陪审员 裴海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