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陈许英,行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日光。
被执行人:黄日光,男,1970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黄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127870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实并作如下财产控制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易尔马克园林设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三、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龙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日光持有的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10.7273%的股权,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日光持有的深圳市龙昊投资企业(有限公司)25.52%的股权,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日光持有的深圳市龙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的股权,七、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海大道×××房产,八、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海大道×××房产,九、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海大道×××房产,十、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海大道×××房产,十一、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海大道×××房产,十二、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海大道×××房产,十三、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海大道×××房产,十四、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十五、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房,十六、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房,十七、冻结被执行人黄日光所有的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39.64元(已扣划),十八、冻结被执行人黄日光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支行存款人民币16612.55元(已扣划),十九、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存款人民币990元(已扣划),二十、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存款人民币139.88元(已扣划)。上述扣划的款项在扣缴执行费后已划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因被庄轲敏申请破产清算,已由本院立案审查,案号为(2015)深中法破字第57号,目前在审查中,故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被控制财产暂不能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莹莹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