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刘彦夆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3民初85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智茂,广西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彦夆,男,1995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翠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BBTU41。
法定代表人:张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茜,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开艺,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与被告刘彦夆、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开艺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陈开艺、刘彦夆,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11日期间被告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卡乐星球项目所需,通过被告陈开艺、刘彦夆雇请了原告在其项下的工程项目中从事勾机挖掘土方工程。原告在此工程项目完工后,与被告陈开艺、刘彦夆结算劳务费用时,被告陈开艺、刘彦夆确认尚欠原告的劳务费为人民币25872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终酿成此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经营原则,原告按约定完成劳务工作,被告却迟迟未支付相应款项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利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开艺、刘彦夆、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5872元及利息,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计付,以尚欠劳务费本金258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三被告付清以上劳务费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陈开艺、刘彦夆、柳州市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现涉及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现有关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 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韦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