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苏州枫彩投资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8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鹏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XXX857E。
法定代表人:黄日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和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枫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谭溪路浦田有机生态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
法定代表人:MICHAELTWANG。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枫彩投资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59207.8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另,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99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交。
本院认为,本院(2018)粤0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丘   碧   丽
执行员 罗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志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