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4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凤翔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鹏基基地创业园花样年美年广场5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80857E。
法定代表人:黄日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096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05.00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2018年3月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4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