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4578号
原告:***,男,壮族,1982年6月20日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鹏基时代创业园花样年美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80857E。
法定代表人:黄日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柳州市翠岭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BBTU41。
法定代表人:胡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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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对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柳州卡乐星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欧阳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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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 珊 珊
书 记 员 韦 艳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