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59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无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本院(2017)粤03民初664号生效民事裁定已认定双方纠纷属劳动争议,故一审按劳动争议审理此案并无不当。***主张的龙日公司支付双方在(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80号案件中确认的赔偿其2016年5月之前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2012年6、7月的工资等损失10000元,已经由龙日公司管理人进行了职工债权公示,应依相关破产程序处理,故本院对上述上诉请求不予处理。
2016年6月之后的医疗费、交通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相关医院门诊、诊断报告,考虑到***在右侧肢体遭受电击之后出现右眼视力下降、右侧肢体异常,其怀疑上述症状与电击事故有关,***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电击伤、神经损伤,有可能导致视力下降等情况;还有部分医疗票据为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骨质增生、腰椎骨质增生等,现有的门诊诊断、检查报告并未明确记载与其遭受电击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故原审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对***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予以部分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自述,2013年1月双方结清工资,2013年2月25日去龙日公司,龙日公司不安排工作。龙日公司主张***已于2012年12月30日离职。故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未提供劳动,龙日公司未安排***工作,也未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主张2013年3月之后的误工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遭受电击受伤,但未提交医疗机构医嘱记载需要护理,且经伤残鉴定,***亦不构成伤残,故***主张2013年3月之后的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巍(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