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15A。
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鹤,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华侨农场西线高速K40-41公里南侧富力红树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德全,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以西鹏基时代创业园花样年美年广场5栋13楼。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和平,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有无通知债务人三林公司,是否生效,原审未查明;二、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未付工程款金额约2100万元,按最终确认的应付金额为准,超出质押合同约定的15123500元,对于债权转让的范围,原审未查明;三、三林公司还欠多少工程款未付,原审未查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由深圳市领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8.0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