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23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执行人:河北鑫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鑫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34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衡水市桃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劳仲字第23号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