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3民初70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明,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系***胞弟。
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51708T。
法定代表人:伋兴欣,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石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870211847。
法定代表人:舒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