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924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51708T。
法定代表人:伋兴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小龙,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张天宏,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伋升利,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小龙、张天宏、伋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小龙、张天宏、伋升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太文
人民陪审员 刘必金
人民陪审员 芮明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