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建麓行政村小周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92145775。
法定代表人:刘松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月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51708T。
法定代表人:伋兴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10月16日、11月29日、12月7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11月11日前往马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3.2021年11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办公;4.2021年12月6日前往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企业登记信息及法人身份信息;5.2021年12月8日、1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经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21)马仲案调字第24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