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23民初5473号 原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石山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787021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汇金广场4-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51708T。 诉讼代表人: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主任。 原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马鞍山市东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江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