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33民初304号
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尹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华 雯
书记员 为色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