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异149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04年二中执字第0093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报纸公告、《确认函》等证据。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亦予以公示,应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执行人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2004)二中民初字第087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二、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返还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四百万元;三、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一百二十万元;四、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四百万元。五、案件受理费五万六千零十元由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直接将该款项支付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后,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上述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4年二中执字第00937号。 另查明,2012年8月28日,兆维电子公司与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兆维电子公司。2021年4月30日,双方在《中国商报》刊登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另,北京兆维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其转让行为予以确认。
变更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04年二中执字第0093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奕良 审 判 员  姜高华 审 判 员  连 强
法官助理  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