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异434号
申请变更人: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道可特(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5号楼15层1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岩,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号华侨大厦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邓世英。
本院在执行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公司)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3)一中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4)一中执字第252号]过程中,申请变更人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兆维电子公司述称,电子城公司与华兴公司(2004)一中执字第252号强制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26日,兆维电子公司与电子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兆维电子公司,故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兆维电子公司。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3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千四百五十六万四千一百二十一元七角七分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04)一中执字第00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21年7月26日,兆维电子公司与电子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兆维电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兆维电子公司与电子城公司共同在中国商报发布上述债权转让公告。
2021年9月8日,电子城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另查,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名称变更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名称变更为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名称变更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兆维电子公司与电子城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兆维电子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依据为(2003)一中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栗俊海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冯更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