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民初69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涓,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维龙,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君泰智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25室。
法定代表人:靳展,总经理。
被告: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会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佳,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君泰智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被告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涓,被告君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展,被告兆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佳、吕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君泰公司支付合同款291135元;2.兆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与君泰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兆维驻地网市场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君泰公司接受兆维公司委托,为兆维公司进行驻地网覆盖安装服务,兆维公司系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中标安装服务商。***与君泰公司约定,***负责帮助君泰公司协调驻地网推广入社区事项,代替二被告与社区商议电信网络入社区项目,兆维公司及君泰公司按照户数支付项目市场费,市场完成数小于5000户,每户支付120元,市场完成数大于5000户,每户支付130元。***于2017年下半年共协助二被告订立两份合同,分别系北郊农场小区项目合同,共计1200户,贵园小区项目合同,共计4800户,依照合同约定,应按照每户130元支付服务费,其中北郊农场项目1200户已按照每户130元验收合格并结清,而贵园小区项目已施工验收合格,但二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剩余费用至今未付,经与二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君泰公司辩称,认可与***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关于北郊农场项目,我公司内部显示已经支付完毕,***应无异议;关于贵园小区项目,我公司记录显示,完工户数为4533户,按照每户130元的标准计算,应有293115元款项未付,但未支付该笔款项有两个原因,一是贵园小区物业与我公司存在每户40元的管理费,共计181320元,该项费用我公司需要扣除,之前与***沟通时支付的每户130元费用是包含该部分费用的;二是我公司在进场施工前,已经有其他公司在施工,而***未告知我公司,造成对方公司向我公司上游公司北京电信公司举报,认为我公司系恶意竞争,导致赔付该公司损失122021.74元。
兆维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我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我公司与***和君泰公司之间的纠纷无关;第二,我公司与***和君泰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我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所以请求法院对其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8日,君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协助甲方发掘符合中国电信驻地网,运营商的室内分部系统建站标准的站点资源,并负责办理业主方完整的协议手续及进场手续,乙方保障甲方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直至开通验收,甲方顺利完成项目实施,甲方依据本协议支付乙方市场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期限为从公历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兆维电信驻地网项目市场费:(1)市场完成户数<5000户:120元/户;市场完成户数≥5000户:130元/户。
庭审中,***与君泰公司均认可北郊农场项目已验收结清无争议,君泰智信尚欠291135元合同款未给付***。
君泰公司为证明***未告知其施工前已有其他公司施工,导致其赔付该公司122021.74元,向本院提交了微信截图一张、说明一份和收据一张。其中,微信截图主要载明:贵园工程线路预算金额为122021.74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认为不能证明该损失与***有任何关系;兆维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其无关。
说明载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信)驻地网项目开展过程中,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局)项目部负责建设的zdw01912-贵园北里、zdw01191-贵园南里两个项目与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维集团)负责建设的zdw00712-贵园小区项目实际为同一小区覆盖范围,其中北京局项目立项启动后已付给分包商225400元的进场费,施工队经常施工并在小区内完成主要光缆的布放工作,该费用为中通建系统内部费用,与兆维集团无关,兆维集团完成小区内的驻地网建设及物业交接工作,由于在北京电信立项的名称及编号不同,导致出现重复施工重复覆盖的问题。经各方多次协商达以下一致意见:1.兆维集团同意以现金4万元支付北京局负责建设的zdw01912-贵园北里、zdw01191-贵园南里两个项目的小区内施工补偿费,北京局收款同时开具正规收据给兆维集团;2.兆维集团负责建设的zdw00712-贵园小区项目为北京电信最终立项项目,兆维集团负责后续驻地网建设,并由北京局负责协调中通建驻地网项目接口人,以邮件形式通知北京电信和兆维集团相关人员,该说明落款处有兆维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方盖章确认;***和兆维公司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收据载明:2019年12月19日,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收到兆维公司贵园南里、北里小区补偿费40000元;
君泰公司为证明应扣除每户40元的物业管理费用,向本院提交了***出具的贵园小区合作协议说明(以下简称协议说明),主要载明:针对北京贵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园公司)与君泰公司签署的“电信社区宽带接入业务合作协议”中所涉及的40元/户市场费用,只作为贵园公司向上级单位做备案使用,如后期贵园公司以此协议(电信社区宽带接入业务合作协议)再次向君泰公司索要费用,此费用从***未结费用中扣除,或贵园公司不再与君泰公司合作退还费用,如果只退40元/户市场费用,剩余市场费用由***本人弥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给贵园公司的费用已经支付完毕,且君泰公司无权扣除或代为支付。兆维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其无关。
庭审中,君泰公司称贵园公司尚未向其主张40元/户的市场费用,亦未向贵园公司支付该笔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与君泰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和君泰公司均认可北郊农场项目已验收支付完毕,君泰公司未付***款项金额为29311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君泰公司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用和赔付案外公司的费用是否应在其应付款项中扣除。对此,君泰公司提交了协议说明、收据、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本院认为,从说明的内容来看,案涉贵园小区驻地网项目重复施工原因系“在北京电信立项的名称及编号不同”,而非系***存在违约行为所致,且君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赔付了案外公司赔偿款,故本院对君泰公司辩称需扣除相关赔付费用的意见不予采信。另从***出具的协议说明内容来看,“贵园公司与君泰公司签署的‘电信社区宽带接入业务合作协议’中所涉及的40元/户市场费用,只作为贵园公司向上级单位做备案使用”,且君泰公司认可贵园公司未向其主张该项费用或君泰公司已支付该项费用,故君泰公司主张扣除该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主张兆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兆维公司与***存在合同关系,亦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君泰智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合同款291135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北京君泰智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宗阳
书 记 员 李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