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顾义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2180号
原告: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系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骁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