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25执328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青神县青城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2号宏达大厦22楼BC座
法定代表人文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50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谭倩,女性,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497.39元,后经总对总网络查控、不动产中心查询、现场调查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了限制高消费系统,现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移送执行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被执行人眉山华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谭倩追缴诉讼费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区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豆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