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66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方星。
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9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12月08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0013262.4元及执行费等。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案号为(2017)川0115民破2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终结对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武侯区房屋,武侯区晋阳巷1号8栋2-3楼4号附1号附2号房屋,武侯区永丰场57号2栋1-2楼27号房屋,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丽都路6号-2楼176号房屋,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丽都路6号-2楼177号房屋,华阳街道正大街51号新世纪广场1栋2层231号房屋,武侯区丽都路6号5栋/单元3楼12号房屋,华阳街道正大街51号新世纪广场1栋2层229号房屋,华阳街道正大街51号新世纪广场1栋2层230号房屋,轮候查封***名下位于金牛区星辰路99号1栋1单元6楼11号房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网签号:741391)房屋、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1楼0021号(网签号:741156)房屋,但上述房屋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川A×××××、川A×××××、川A×××××号共计四辆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号汽车,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