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841号
原告:成都金箭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西区(永盛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金箭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金箭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箭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成都金箭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