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4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56号曙光国际大厦A幢16-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栩。
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锦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
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华业塑料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成都市红牌楼核桃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张晓玲。
被执行人蒋昌华,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陈红兵,女,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149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华业塑料电器厂(普通合伙)、蒋昌华、陈红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5816630.54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988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88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陈红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1号8栋1楼4号附1号附2号房产(权×89)、2-3楼4号附1号附2号房产(权×89)、武侯区永丰场57号2栋1-2楼27号房产(权×69)、武侯区丽都路6号5栋3楼12号房产(权×69)、成都市华阳街道正大街51号新世纪广场1栋2楼229号房产(权0×14)、230号房产(权×91)及231号房产(权×96)予以查封;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华业塑料电器厂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马路29号房产(权×75)。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华业塑料电器厂(普通合伙)、蒋昌华、陈红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蒋昌华、陈红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5816630.54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988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8862元。
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149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涛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饶全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