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恢24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路56号曙光国际大厦A幢16-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栩。
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区锦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
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华业塑料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成都市红牌楼核桃村七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玲。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陈红兵,女,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4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华业塑料电器厂(普通合伙)、***、陈红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816630.54元以及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利息、违约金150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25988元及其他应付款项。另外,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88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红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成都市、成都市房产、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华业塑料电器厂(普通合伙)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陈红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成都市武侯区已拍卖成交,拍卖款已全部付至本院账户,且该案款已做分配,被执行人陈红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首查封法院一直未将处置权移送至本院,剩余财产均系轮候查封,现暂无处置条件。本院执行到位金额2827576.5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川01民终14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宇
审判员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