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靳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0102民初6242号
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6号阳光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靳悦,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灵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6号1单元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靳悦、***、兰州灵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877071.6元;2、请求判决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87707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7月23日(195天)的利息109808.69元;3、请求判决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87707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判决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担保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0元;5、请求判决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加倍支付担保费18000元;6、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兰州灵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判决被告***、靳悦、兰州灵雨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2日,被告兰州灵雨公司、靳悦、**志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兰州灵雨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被告源岗公司的100%股权抵押给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靳悦承诺以其个人所有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万和城6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屋一套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同时,被告***和靳悦承诺,若该笔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造成由原告代偿,其愿为该笔贷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源岗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编号为2016年兰信保保字第022号),双方约定原告为源岗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的2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若源岗公司违约,未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源岗公司追偿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和其他费用、损失等。从代偿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源岗公司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全部代偿款项的利息;同时约定,被告源岗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原告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从到期之日起,原告有权按原约定担保费加倍收取担保费,并有权要求被告源岗公司支付担保金额20%的违约金。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源岗公司、兰州灵雨公司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编号为2016年兰信保质字022号),合同约定:兰州灵雨公司将其持有的源岗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为原告向源岗开发公司担保的200万元借款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靳悦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为2016年兰信保抵字第022号),合同约定:靳悦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万和城六号楼二单元302室的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6年3月24日,原告与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C160322GR6219716);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Z1603LN15603695),约定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借款给被告甘肃源岗开发公司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合同签订后,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向被告源岗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2017年3月23日,被告兰州灵雨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即兰州灵雨公司将10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为原告向源岗公司担保的180万元借款提供反担保;同时,***和其配偶靳悦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靳悦又向原告出具《房屋质押承诺书》,承诺其自愿将自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万和城六号楼二单元302室的房屋为原告向源岗公司担保的180万元借款提供反担保。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源岗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编号为2017年兰信保保字第005号),双方约定原告为源岗公司向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的18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若源岗公司违约,未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源岗公司追偿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和其他费用、损失等。从代偿之日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源岗公司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全部代偿款项的利息;同时约定,被告源岗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造成原告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从到期之日起,原告有权按原约定担保费加倍收取担保费,并有权要求被告源岗公司支付担保金额20%的违约金。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源岗公司、靳悦签订了《让与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靳悦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万和城六号楼二单元302室的房屋让与给原告,为原告向源岗公司担保的180万元借款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以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兰州灵雨公司、靳悦签订了《质押反担保合同》(编号为2017年兰信保质字第5号),合同约定:被告兰州灵雨公司100%的股权出质给原告,被告靳悦将其名下的房产出质给原告,向原告提供质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代偿款项、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和源岗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担保费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并约定,若出质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17年3月24日,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与被告源岗公司签订了《展期合同》(编号为Z1703CC15638478),约定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借款给被告源岗公司剩余180万元借款展期,展期后到期日为2017年9月21日。
借款到期后,被告源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月9日,原告向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代偿了本息1877071.6元;代偿后,原告要求被告源岗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迟迟不予履行。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1697071.6元,利息99278.6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合计1796350.29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1026350.29元;
二、如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不按照上述协议偿还任意一笔款项,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权就上述标的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向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自2018年7月24日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69707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兰州灵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靳悦、***、兰州灵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5719元,减半收取12859.5元,由被告甘肃源岗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靳悦、***、兰州灵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辉
人民陪审员田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陶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