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9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5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查明其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存款,两辆车辆已被查封;同时本院对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两宗、房产三处共四栋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变现。根据目前的调查情况,本院认为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令处理。2020年11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民终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文宏祝

审判员 向 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祝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