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执恢142号
被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铝合金门窗厂,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区公升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田龙涛,该公司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579885468W。
法定代表人:戴宝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铝合金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4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虹宇